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或住宅楼。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实施规划、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地占用耕地。按规划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无耕地后备资源的村民委员会,应由村民委员会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异地补充耕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符合《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