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洛政[2008]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合理利用土地,遏制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也是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严重侵占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实施农村规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村庄建设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和《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基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