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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十三)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程序和办法,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等,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及时实施就业援助。

  (二十四)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省、市两级政府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二十五)推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把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将失业人员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重要条件。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来,采取多种措施,建立起促进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二十六)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十七)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八)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控制失业率和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健全就业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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