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村设劳动保障协理员,逐步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在全省范围内免费发放,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并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管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符合申领登记证条件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其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注销,如原有相关政策享受期未满的,剩余期限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五)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技能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加大对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建设适应新形势下职业教育需要,规模较大、装备精良、专业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公共实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