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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七)黑政发[2006]19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待遇可保留,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九)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十)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要全面落实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速发展,拓宽就业渠道。要制定和完善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他们返乡创业。

  (十一)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扶持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等。要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申报审核程序,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高效安全运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十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各地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依法开展职业中介等就业服务活动,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定期评估和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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