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一条 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含复员退伍军人光荣院)、医院占用耕地。
(三)农村因灾倒塌房屋,异地恢复重建占用耕地。
(四)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灾民避难场所占用耕地。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