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的主要内容: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签署;质量检查组织和制度的建立、履行情况;组织施工图审查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设计变更的手续履行情况;委托质量检测及检测计划编制情况;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备案情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备案情况;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情况等。
勘测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主要内容:单位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勘察设计文件的签章情况;技术交底及现场服务情况;参加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签证、外观质量评定、施工合同验收等情况;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主要内容:单位资质和经营范围,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履行情况;“三检制”的执行情况;现场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到工情况;工程分包及其管理;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自评和报验情况;施工质量检测情况;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情况等。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主要内容: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及履行情况;旁站监理,跟踪、平行检测情况;监理日志的记录、监理通知落实情况和监理月报编制情况;质量复核是否及时、准确等。
工程实物质量的主要内容:钢筋、水泥、砂石、止水材料等主要原材料质量;大坝填筑、伸缩缝止水、钢筋保护层控制等主要施工工序质量;主要建筑物结构尺寸、混凝土质量;防渗处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闸门启闭机及电气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和安装质量等。
第十四条 主体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制订检测计划,确认检测内容、要求、频次,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可利用工地试验设备,外送检测的不得与施工单位送检的单位相同。项目法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设备材料及主体工程结构尺寸等进行质量检测(含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前的检测)。
第十六条 工地现场配备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应经计量部门计量检定,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