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质量监督申请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报送质量监督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
第八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相关的文件、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图纸等。
第三章 工程项目划分与确认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等水利及相关行业标准中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相应的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项目划分说明中应明确项目划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
水工建筑物等水利工程按水利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和质量检验与评定;独立的公路、桥梁工程按交通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和质量检验与评定;房屋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项目划分和质量检验与评定。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和质量检验与评定适用的标准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按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意见,调整工程项目划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施工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调整一般单元(分项)工程的,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据此开展质量监督活动。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内容包括工程参建各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