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徐州、常州、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市水利局: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规程、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评定、验收等有关规定,结合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由省站对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市站及检测单位,对市站负责质量监督的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展质量巡查巡测。省站对每座中型水库的巡查巡测次数应不少于3次。
第三条 省站负责溧阳沙河、大溪等2座大型水库,溧水方便、六合大泉、镇江句容、东海房山等4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市站负责各市行政区域内其他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库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在江苏水利网质量监督网页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