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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四)就业援助。对农村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优先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并列入免费就业培训范围。
  四、救助资金
  农村低保边缘户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监管与农村低保同类救助项目的救助资金渠道相同。
  (一)医疗救助资金。每人每年按70元的标准筹集,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资金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统一管理。
  (二)住房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按5:5比例负担。
  (三)就学救助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宏志生救助所需费用,按各学校财政经费供给体制,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福彩助学”救助资金由市福彩基金承担。
  (四)就业援助资金。免费就业培训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五、职责分工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的规定和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低保边缘户审批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住房援助、“福彩助学”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档案,搞好专项救助。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学救助。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施步骤
  (一)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政策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的3月和8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开始受理申请。经入户调查核定、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报送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二)专项救助的主管部门凭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卡》认定低保边缘户身份,组织落实承担的专项救助政策,并负责统计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人数、额度等。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抓好落实。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准确掌握标准。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将应该得到救助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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