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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本政办发[2008]10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体现社会救助公正与公平,解决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相对困难问题,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其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农村低保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农村低保相关规定实施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水平平均值的农村困难家庭。实际受益水平是指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水平。
  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
  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依据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转换,应按规定的程序从简办理。农村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但不实行救助渐退制度。农村低保边缘户应按《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政办发〔2004〕117号)的规定,承担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的义务。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将农村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救助标准为农村低保户的60%,救助比例为50%,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40元;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20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CT、MRI、B超、彩色多普勒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免20%。
  (二)住房救助。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贫困户建房范围,按农村低保户建房补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三)就学救助。按农村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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