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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十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市统计局的统一管理。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市统计局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须符合本部门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应明确表述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基层表式、综合表式、调查方法、抽样方法(针对抽样调查)、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组织实施方式、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等。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应遵守公文格式规定,参照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明易填。

  第十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第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三)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第十八条 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各部门系统的统计资料,满足全社会对各种统计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市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统计数据,均应当在同市统计局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公布统计数据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

  (二)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其统计报表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送给市统计局,不宜对外公开的报表除外。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按排各部门需要上报统计局的报表,2008年各部门具体报送的统计报表详见附件。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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