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厂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进入试运行为标志;
(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3)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后,运行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
3污水处理费征收。
(1)县以上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并实施到位;
(2)建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六条 验收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关闭企业(生产线)进行现场核查,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预验收申请;
(二)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预验收,通过后分别向省专项治理各牵头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关闭企业(生产线)进行现场验收考核,对市(州)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工作出具验收文件;
(四)全省专项治理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汇总验收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作为拨付专项治理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 验收工作要求。
(一)验收组要由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严格廉洁自律,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各级专项治理工作专班要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回答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
(三)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专项治理检查验收工作。省监察厅参与监督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监察和年度考核验收。
(四)关闭企业(生产线)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提供反映真实情况的详实资料。验收结束后,关闭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在验收相关材料上签字认可,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认可验收结果。
第八条 奖惩办法。
(一)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得力并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方,省人民政府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57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