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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9号)精神,切实做好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小印染等“九小”生产企业(生产线)关闭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验收工作实行日常检查验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验收由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验收“九小”企业(生产线)的关闭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情况;年度考核由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年度治理计划实施等方面情况。

  (二)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开展“九小”生产企业(生产线)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在主要媒体公布关闭企业(生产线)名单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三)专项治理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各地是否按期完成专项治理年度任务、按计划关闭“九小”生产企业(生产线)的情况;按时开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按时投入运行并达到相关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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