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应加强日常巡查,配合银监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强化贷款业务管理,配合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守信合规经营。
  银监部门应协助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专业审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情况及利率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进行监督,并跟踪监测其信贷风险情况,对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银监部门应及时报告各级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联席会议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人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现金、征信等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部门应配合中小企业、银监、人行、工商等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财政部门应配合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应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及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的研究和支持,收集统计“三农”贷款情况,协助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促进“三农”贷款的办法。
  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并积极配合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及时依法严厉查处。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省中小企业局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独立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中小企业局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中小企业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