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
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贷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信用记录。
(三)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的经验。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能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五)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第四十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四十八条 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中小企业、工商行行政管理、银监、人行、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各司其责并密切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