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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审核。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暂仅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场所、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变更事项,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仅限于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省中小企业局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省中小企业局、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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