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向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情况等报表资料;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应于4月30日前向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