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资人(自然人除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业申请时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开业申请时提供)。
第十七条 试点申请对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六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自收到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试点申报方案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中小企业局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省中小企业局提交开业申请。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省中小企业局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逾期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另行报批。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注册登记开业后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