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省中小企业局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十三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筹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查是否列入试点申请对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列入试点申请对象后,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拟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