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工作的领导,把商标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工作的重要日程,明确把创建驰(著)名商标数量作为当年经济发展指标进行考核,建立商标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完善的组织领导体系,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发挥协调指导作用,抓紧组织制定商标培育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公安、经贸、质监、海关、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商标战略工作。
(二)加强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强化商标法律意识和品牌意识,积极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引导广大企业自觉运用商标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商标代理中介组织在商标品牌培育、宣传、保护、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推进商标战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的商标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商标、爱护商标、发展商标”的良好氛围。
(三)设立实施商标战略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每年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用于我市商标品牌的培育、推荐、认定以及扶持本地企业创品牌和商标维权的开支。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贸、财政等部门参与,负责财政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工作。
(四)落实创品牌的奖励措施。
2005年,市政府出台了《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云府〔2005〕30号),规定企业获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财政奖励30万元;获一个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财政奖励10万元。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该项奖励措施,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以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同时,建立奖励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督促驰(著)名商标企业切实用于品牌宣传和品牌创新,推动企业做强做大。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驰(著)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工业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等各项政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上,适度向驰(著)名商标企业倾斜。对已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和贴息。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势产品的品牌企业要予以重点扶持,并在土地、煤、电、气、水、运等生产条件方面,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保证。要优化和拓展融资渠道,扶持品牌企业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