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云府办〔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云浮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
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维护侨胞、港澳同胞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使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走向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审核备案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捐和摊派。
(二)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须与捐赠人就项目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造册登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把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侨捐建设项目,项目建成交付使用90日内,受赠单位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确认;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按规定颁发捐赠证书、确认证书、签订管理责任书等。
二、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一)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项目的用途。确需改变侨捐项目用途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