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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各委属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各项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按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凡执行新会计准则前突击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转回合理性的,市国资委将在经营成果确认中予以扣除。

  (三)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委属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企业应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四)规范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

  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一是在认真清查、准确核实的基础上,合理划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类别;对于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二是科学确定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估值方法。在依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将在经营成果确认中予以扣除。

  (五)开展新会计准则期初数调整事项审计工作

  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标解释口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编报《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另发),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一并报市国资委。

  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的审计与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编报的《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专项鉴证报告,重点披露: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对首次执行日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依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调整情况;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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