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10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粤府办〔2008〕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要求,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