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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

  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且1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都应视为满足资格预审要求,全部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于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项目,或者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评审制审查。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及办法并报综合招投标中心备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合格申请人的数量。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少于规定数量时,所有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多于规定数量时,则按评审排序取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照其执行。
  四、完善招投标程序,防治围标串标
  (一)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招标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2将指定品牌或特定奖项作为废标条件;
  3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
  4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
  (二)所有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不高于项目概算金额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付招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由招标人退还中标人。
  (三)所有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
  (四)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和其他服务项目),推行最高限价、无标底竞标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人设置最高限价,不设标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评标价格最低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
  (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决定立案调查,对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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