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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防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招标信息发布的透明度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在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进行公告。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项目,除在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告外,还应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同步公告。
  二、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规范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即有限数量制,下同)审查。资格预审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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