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盈余分配,密切利益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的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社员,实现利益连接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逐年增加盈余返还的比例。至2012年底,重点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实现盈余返还,从经济上兑现合作社的原则和办社目的。
6、健立营销体系,发挥品牌效益。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掌握市场信息,拓展农产品销路。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理念,开展统一包装、统一注册商标,统一组织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林产品等质量认定认证,创建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提高市场知名度。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营销网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扶持政策。从2008年起,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农范围,州县(市)财政每年要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逐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力度。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试点示范,培育典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推广。各级政府还可在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中切出一块,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运作规范、带动面大,列为省、州、县试点示范的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州县(市)财政分别给予开办经费和工作经费补助,以点带面,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中央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抓好落实。
(二)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发挥效益。一是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根据每年制定和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级申报项目,并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对符合申报指南的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书,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进行指导,确保申报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操作性和科学性。二是实行财政扶持资金报账制,对省上资金投入和州、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建设内容,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经州级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使用,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坚持多元推进,努力扩大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积极鼓励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主体上,鼓励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农机服务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利用自身优势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方面优势,进行产销各方面的合作。在组建类型上,重点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规范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销售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具备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辅导改制,申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在市场竞争、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狠抓试点示范,全面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农业、农经部门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建立省、州、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重点指导、扶持和培育一批产权明晰、机构健全、利益联结比较紧密、服务作用较好的合作社典型,以点带面,引导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五)开展宣传培训,奠定创建基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意义、成功典型和经验做法。加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各界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对州县(市)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合作组织的部分农户成员,分期分批进行合作理论、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知识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和实践的“带头人”、“明白人”,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三农”工作方向性和全局性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州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畜牧、林业、扶贫、财政、民政、供销社、科协、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农业部门。各县(市)除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外,还要采取县级领导包片联乡负责的方法,切实抓好联系乡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工作,还要把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作为本乡农合组织的第一责任人,抓好本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督促村级组织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年内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积极督促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化发展。各级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利用业务下乡,深入村社,督促农村能人、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还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总结推广,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从而调动更多的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扶贫等部门要深入龙头企业引导其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部门要发挥其资金和场所优势,积极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部门要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投入,并会同农业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民政、工商部门要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尤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任何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帮助林产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各级科协部门要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科技普及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指导服务工作。金融、税务、国土、交通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县(市)政府每年底要对一年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2月1日前报送州直农业部门。
附件:1、临夏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任务分解表
2、临夏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任务分解表
3、临夏州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点优势产业
附件:1
临夏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任务分解表
覆盖率(%)
县(市)名称
年度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临夏市
| 4.0
| 13.2
| 17
| 22.3
| 26.9
|
临夏县
| 15.0
| 18.9
| 24.1
| 30.5
| 34.5
|
康乐县
| 1.3
| 8.7
| 14
| 20.3
| 26.7
|
和政县
| 2.0
| 10.9
| 16.8
| 21.8
| 29.2
|
广河县
| 6.8
| 15.3
| 21
| 28.1
| 35.2
|
永靖县
| 10.9
| 20.7
| 27.2
| 32.6
| 35.3
|
东乡县
| 4.7
| 8.1
| 13.9
| 14.9
| 21
|
积石山县
| 13.1
| 16.5
| 23.3
| 27.0
| 29.3
|
合计
| 8
| 14
| 20
| 25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