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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社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加强对辖区各类场所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
  (二)接到报警、上级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时,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出动到场。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技能训练和体能训练,专兼职义务消防员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后持证上岗,熟悉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六条 社区(农村)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保养制度:
  (一)消防组织配备三轮摩托车或皮卡车等简易的消防车辆,以及灭火救援的基本装备和器材;
  (二)社区(农村)内设有治安亭的,治安亭内设置消防报警电话、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齐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防烟面罩、消火栓板手等器材;
  (三)居(村)民家庭应配备灭火器材;
  (四)社区(农村)内的公共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损坏,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七条 各社区(农村)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
  (一)工作例会制度。消防工作组应每月召开社区(农村)消防工作例会,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重大消防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内容。
  (二)防火检查制度。社区(农村)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辖区内的单位、居(村)民住宅楼院及居(村)民住户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予以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三)工作考核制度。社区(农村)居(村)委会与居(村)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村)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年度考核,健全并落实奖惩措施。
  (四)维护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社区(农村)消防宣传设施和公用消防器材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宣传教育制度。结合重大活动和防火工作的重要时期,在辖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对辖区居(村)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六)工作报告制度。对本区域重大消防工作、无力解决的消防安全问题和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
  (七)工作档案制度。建立社区(农村)社会单位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工作会议、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事故等消防工作档案,落实档案建立与管理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定期对各类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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