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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
(郑政通〔2008〕28号)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函》(豫国土资函〔2007〕785号)精神,经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6.7369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郑州市区南、新郑地界北、郑石高速公路沿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二七区侯寨乡:红花寺村26.0429公顷、郭家咀村8.3957公顷、铁三官庙0.8995公顷、荆寨村1.398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郑州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24日至2008年11月6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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