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就业维权体系,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断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三方协调机制,优化劳动用工环境,解决劳动争议,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通过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和农民工用工备案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完善就业维权体系。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体系建设,将城乡各类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等其它部门依法监督、依法维权的工作职能,及时受理劳动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努力改善城乡就业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分解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乡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实行就业统计和月通报制度,开展就业和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有效推动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
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对促进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