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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劳动者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就业服务等政策体系,落实好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开展全民创业和回乡创业活动。

  (五)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生劳动力、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机制和劳动关系和谐机制,推进城乡就业工作。

  (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抓好失业调控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定期对失业状况进行分析,寻找差距,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妇女、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开办资金数量或创业项目规模在5万元内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当年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达到现有职工总数1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2年。对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贷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制定创建信用社区激励机制,积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2009年底,每个县(区)创建信用社区1个,到2012年,信用社区总数达到社区总数的30%以上。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各级财政要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安排落实地方配套50%的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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