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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十九)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科教领导小组要将科技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发展规划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明显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保障重点,优先安排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省级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从2009年开始,省政府增加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省科技产业211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一)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坚持投入和效益并重的原则,改革和强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金引导风险投资的新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省各类科技经费要按照六大科技专项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跟踪问效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综合经济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防止各部门低水平重复立项和浪费资源。

  (二十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2008年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率上调10%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支持其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对本省科技企业贷款年递增率20%以上,作为省政府每年实施奖励的重要考评因素。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创办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地科技企业投资额年递增超过10%的省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补贴资金奖励给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引导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二十四)完善科技创新贷款担保制度。以科技园区为依托完善科技投资贷款担保机制,加快发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在简化担保程序的同时,积极尝试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在支持科技类企业融资担保中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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