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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十五)实行产业化科技成果认定和奖励制度。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产业化科技成果的评价、认定和公示制度。到2010年,优选100项科技成果进行重点推广,并对其产业化过程给予贷款贴息。对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同级财政可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科技成果持有者。

  五、培育和引进领军人才,打造科技创新团队

  (十六)加快高层次创新团队培育和建设。以省科技创新研发平台为依托,实施“科技创新团队计划”;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实施“科技创业团队计划”;以高新技术园区为依托,实施“科技经纪人团队计划”。省政府将逐步提高高层次专家津(补)贴标准,从2009年开始,两院院士津贴提高到10000元/月。省政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组织院士、高层次专家学术休假、学术活动以及从事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

  (十七)完善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人员年薪制,支持实行期权、期股奖励和企业年金制度。允许科技人员提取所完成的省级科技开发类项目经费的10%作为劳务费。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省人事部门要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获得发明专利等条件,作为科技人员评职晋级的重要量化指标,予以优先考虑。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前3年国有净资产经营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

  (十八)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产业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各级人事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不受编制、工资总额、户口等限制,实行特事特办。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地政府可以贴息贷款的方式给予创业资助;对引进的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地政府择优给予一定科研启动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研究生创新培养基地的支持力度。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博士生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适当提高在站人员资助标准。

  六、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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