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08〕8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进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步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实现《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总体规划》和《黑龙江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目标,为我省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到2010年,科技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考核制,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指标作为评价企业经营者业绩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在充分发挥已有研发机构作用的基础上,支持大中型企业独立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联合组建研发机构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走出去”,在省外、国外设立研发机构,提升企业研发水平。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机构改善研发条件,提高研发水平。
(三)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时按照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金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俄罗斯等国家的科技合作,推动企业所需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开展创新型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引导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促进社会资源要素向创新型企业转移,省各类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予以优先立项和支持。到2010年“创新型企业”达到50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达到100家、“创新型培育企业”达到30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