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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中府〔2008〕1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现就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把解决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住房保障工作任务为目标,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立足我市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
  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市计划统筹。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五桂山办事处负责解决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保障计划,于2008年10月底前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备案,并按照计划任务自行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2008年底前,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以及申请、审批、公示、轮候、上市等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应根据实际需求适当供应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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