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除油改气以外的烟气脱硫工程,其脱硫工艺必须是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及其他国家推荐的脱硫技术(换烧低硫煤、除尘脱硫一体化等工艺不算),综合脱硫效率要在85%以上(考虑设施运行率在95%以上)。另外,所有烟气脱硫工程必须同步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2、对于所有二氧化硫减排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项目“建成期限”前半年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3、以后投产的燃煤、燃油锅炉(含导热炉)装机总容量≥35t/h,或单台容量≥20t/h的项目,必须按以上规范要求配置废气脱硫设施。
附件3
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单
序号
| 计划关闭企业名称
| 装机容量
(万千瓦)
| 计划关闭
时间
| 责任单位
|
1
| 中山发电厂有限公司(一柴)
| 3.6809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2
| 中山市山海发电厂(中山市中粤马口铁有限公司电厂)
| 2.316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3
| 中山市港口电厂
| 0.3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4
| 中山市隆都发电厂有限公司
| 4.864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5
| 中山市永润电力有限公司
| 1.75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6
| 中山中发电力有限公司(二柴、三柴)
| 21.9928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7
| 中山市菊明电力有限公司
| 4.628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8
| 中山火力发电厂
| 5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合计
| --
| 44.5317
| --
| --
|
备注:1、对于已按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按上报要求汇总材料,尽早报送上级发改部门。
2、对于符合《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号)文要求可暂缓关停的机组,由市经贸局组织相关认定材料,市发改局统一报送上级发改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