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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的通知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保证乙方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

  2.甲方应执行国家有关休假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  元。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3.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4.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费。

  第六条 保险福利

  1.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费。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在上岗或调换新岗位前应对乙方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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