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府办〔2008〕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区)政府”)和市属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实施。
第四条 各镇(区)政府和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各镇(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的情况;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六)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情况;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属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考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