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70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鲁财行〔2005〕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采暖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直行政事业人员实行住宅采暖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采暖费“暗补”改“明补”,由单位发放住宅采暖补贴,住户直接向供热企业(单位)交纳采暖费。
第三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含工资关系未转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发放采暖费补贴的标准:
厅级
| 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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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
| 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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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
| 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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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员
| 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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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