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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考虑到煤炭价格上涨、取暖价格调整将会给城镇有关人员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省政府决定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

  本次增发冬季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户,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增发取暖补贴的标准

  2008-2009年度取暖期,城市低保户每户增发60元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取暖补贴。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次性增发取暖补贴,旨在缓解供热价格上调后给城镇有关人员生活带来的影响,属临时干预措施。

  三、增发取暖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城市低保户的取暖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不同地区、不同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其中,西安、延安、榆林、杨凌为一类地区,省级补贴30%,市县补贴70%;宝鸡、咸阳、汉中为二类地区,省级补贴40%,市县补贴60%;渭南、铜川、安康、商洛为三类地区,省级补贴50%,市县补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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