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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具体实施。
  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广元市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区按照《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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