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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省本级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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