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包头茂名线(陕西境)柞水至小河段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08〕174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包茂高速陕西境柞(水)小(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08〕69号)收悉。根据《
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柞小高速公路设立柞水(K71+075)、镇安(K99+983)、东坪(K115+555)、小河(K136+990)等4处匝道收费站,同时撤销陕政函〔2007〕9号文件批复设立的柞水临时主线收费站。
二、收费车辆吨(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或座位数为准。
三、收费标准具体为: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费率标准
(元/车公里)
|
客车
| 货车
|
第1类
| ≤7座
| ≤2T
| 0.50
|
第2类
| 8座~19座
| 2T~5T(含5T)
| 0.88
|
第3类
| 20座~39座
| 5T~10T(含10T)
| 1.13
|
第4类
| ≥40座
| 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
| 1.36
|
第5类
|
| 15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 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