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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考核范围。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做到有案必受、依法办案、公正审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县级政府法制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七)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切实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其他信息均应列入公开的范围。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在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免费提供查询服务,为公众查阅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公开的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八)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真正得到实现。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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