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
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在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并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县政府负责对其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按照“一案一考评,一月一小评、一年一总评”的思路,改进行政执法考评计分办法。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
八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监督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和监督平台。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