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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十九)坚持严格执法。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社会监管的力度。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面对各种矛盾,敢于碰硬,勇于承担责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行业的执法监管,建立监管责任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及时发现、果断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建立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政府,增强市县政府依法履行社会监管职能的权威性,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

  (二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文明执法,坚持“守法推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端正执法目的,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执法。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认真执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其违法事实、情节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应基本一致。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二十一)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市县政府应建立以教育为目的的预警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者口头教育进行预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视违法情节轻重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说理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大力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解决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当前行政执法中的盲点和死角。要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记录优良的实施远距离监管,对记录较差的实施近距离或零距离监管,切实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要进一步合理有效地配置行政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行政执法成本。要在适当的领域和事项中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行政,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十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变动情况,重新审查变动后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法,并将相关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拟上岗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准予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证年检制度,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行政执法责任考评等情况作为年检主要内容。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的协警员、协查员、协管员、监督员等均不得直接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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