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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备案机关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试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已经开展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认真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部门不得发布。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可组织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互审互评工作。互审互评中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尚未开展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工作。

  (十六)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十七)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应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尚未开展的市县,力争在3年内基本完成城市管理领域内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工作。逐步探索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从城市管理向文化、旅游、交通、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扩展。探索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效率,转变服务方式。改进行政征收方式,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征收工作。认真执行《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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