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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时,应当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测试成绩应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内容中,法律知识应当不少于相关考试内容比重的百分之二十。凡新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须参加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六)强化对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3年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适时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任职晋升和评比奖励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对本地区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市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等,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制定详细的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均不得少于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7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后要提交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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