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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复核减免生产基地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汉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迁建大型数控机床有偿使用费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复核减免生产基地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汉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迁建大型数控机床有偿使用费的批复
(陕政函〔2008〕166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复核减免汉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迁建大型数控机床生产基地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规定,汉川机床集团公司生产基地迁建符合地震灾后迁建的政策扶持条件,同意免收汉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迁建征地项目(599.061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上缴省财政70%部分(945.1195万元),应上缴中央财政30%部分按照国发〔2008〕21号第2条第七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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