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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十五)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同时,要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

  (十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七)强化创业服务。各地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跟踪服务等“一条龙”跟踪服务。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提供担保承诺、确定贷款额度、负责到期贷款的回收、协助做好呆账的认定和代偿以及协调落实担保基金等工作。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实施迎接新市民工程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归创业工程,促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安居乐业。大力推进武汉城市圈劳务协作。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对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和备用金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村民委员会聘用的劳务输出联络员,要根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的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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